咨询热线
180-2023-9623

您现在的位置是:张家港律师网>律师动态>内容页

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职能

来源:网络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6-04-25

一、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管理律师行业的职能部门
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律师行业的职能部门。其依据有二: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律师法》第四条明确规定:“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、指导”。该法同时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工作的具体职能。2、国务院1998年6月批准的《司法部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中“主要职责”第(五)项规定:“指导监督律师、法律顾问、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。负责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。”并设立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管理全国的律师、公证、法律援助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。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是代表国家对律师行业实施的管理,是律师管理构架的核心,是依法授权的管理,其性质属公权力。她所代表的是社会的公众利益。
二、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行业的组织架构
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组织是四级架构。即,中央、省、市、县四级政府中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,中央一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,其职能部门是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;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一级为司法厅(局),其职能部门是律师管理处或律师工作管理处(少数地方为律师公证管理处);市、地、州一级为司法局,其职能部门是律师管理科(处);县、市、区一级为司法局,其职能部门有的设立独立的管理科室,有的合并设立,有的没有具体的管理部门。目前,乡镇一级虽设立司法所,但不承担律师管理的职能。
三、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职能
自199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《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》以来,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职能便逐步从微观向宏观转变,律师管理部门同律师协会之间的职能多次进行微调,几乎每次全国司法厅(局)长会议的领导讲话中都有关于律师管理职能调整的内容。1996年5月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规定,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、律师事务所、律师协会进行监督、指导外,行使以下职权: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,审核授予律师资格证书、律师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,批准设立分所,组织开展法律援助,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纪律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。到2002年1月,在《司法部关于召开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》中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能作了四条界定:一是制订律师行业的宏观发展政策,通过制订规章、规范性文件,指导、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;二是实施资质管理,通过行使资格授予、批所颁证、吊销执业证书职能,对律师行业进行调控;三是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、指导;四是协调有关部门,制订配套政策,协调、改善律师执业环境。后来被归纳为“市场规则、市场准入、市场监管、市场环境”四项职责。尽管之后又有一些变化,但这个格局并没有改变。

添加微信×

扫描添加微信